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省市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全县城乡特困人员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孤儿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调查、审核、审批全县民政救助对象,组织实施救助,落实各项民政救助政策。

(三)负责、指导村民(居民)委员会(监委会、组委会)换届民主选举及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开展村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指导社区建设工作,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管理规范化。

(四)负责全县社会组织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

(五)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工作。承担县、镇(街道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地名命名、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初审上报工作。调处县境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六)负责组织、协调与毗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负责勘界历史资料的保存利用;参与市、县际边界争议的联合调查和调处工作;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标志。负责全县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收集整理地名信息资料,管理地名档案。负责行政区划图的审核、勘定工作。

(七)负责拟定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八)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及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福彩销售站的上报、批复与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九)负责全县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发证及信息、档案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十)负责殡葬管理和殡葬制度改革,规范殡仪服务、公墓服务行为,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十一)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指导建设养老院、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智慧养老等各种养老服务机构。

(十二)负责社区工作者的招录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推进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来信来访。

(十四)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