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县委、县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来访。承办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市信访局及中省市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绥德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二)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承担督促检查中、省、市、县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落实情况的职责,拟定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向各镇和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承担办理中省市联席办、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市信访局及中省市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绥德的群众信访事项,接待并协调处理来县、到市、赴省、进京集体访和进京非正常访,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事项。

(五)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县信访工作,研究拟定全县有关信访工作的意见、办法和制度,推动中、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检查、指导县内党政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和各镇的信访工作。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提出落实,总结推广各镇、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全县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七)承担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八)负责全县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对外交流。

(九)新增负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信访事项的视频接访职责。

(十)全面推行网上信访,加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反映和投诉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

(十一)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