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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人民政府 新建延安至榆林铁路(绥德段)工程建设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

发布日期:2024-01-23 17:56:46 来源: 绥德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为切实搞好新建延安至榆林铁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环境保障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延安至榆林铁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函〔2023〕157号)等法律法规,绥德县人民政府拟征收该项目沿线村集体土地。现将该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单位

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拟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规划性质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拟征土地范围

拟征收名州镇名州镇(踊跃村)、张家砭镇(张家砭村、五里湾村、黄家沟村、邢家塬村、柳家庄村)、田庄镇(辛庄村、延家沟村、杨家渠村、园则沟村、毛家山村)、四十里铺镇(鲍王家沟村、马庄村、苗庄村、艾家沟村、付家沟村、刘家沟村、祁家沟村、叶家坪村)、石家湾镇(沙滩坪村、塔上村、捞柴沟村、史家湾村、周家沟村)5个乡镇24个自然村集体土地,面积94.97公顷。地块四至界限及面积以《新建延榆高铁项目施工用地图》为准。

四、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延安至榆林铁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函〔2023〕157号)文件执行,补偿费由绥德县土地统征储备服务中心拨付至所属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拟征收土地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相关文件精神规定执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社会保障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六、拟征收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益人的权利义务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本通告内容可以提出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申请听证,请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资料的形式,向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并出具放弃听证证明。

七、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具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配合绥德县土地统征储备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并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或农作物建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逾期不办理注销的,原发证机关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注销结果不另行告知,敬请相互转告。

特此通告

联 系 人:张力、孙建明、折刚、马维红

联系电话:0912 - 2355233       0912 - 3716021

联系地址:绥德县学子大道南段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统征储备服务中心509室。

绥德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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