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博物馆2017年预算执行情况
和2018年预算
一、部门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事业单位,经费供给方式为全额财政拨款,实有在职45人,退休22人,遗属2人。
机构设置情况:现有编制37名,实有在职人数45人,馆长1名,副馆长2名,内设岗位4个,包括业务股、宣教股、保卫股、办公室。
(二)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全民族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负责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的征集、收藏、保管、陈列、展示。
(三)对馆藏文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盗,确保文物安全。
(四)对全县范围内的历史、民俗文物进行普查、征集和保护。
(五)做好旅游接待工作,发挥宣传窗口作用,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推动我县旅游业发展。
(六)对各个时期遗址、历史建筑物进行保护,防止文物非法流通,创造健康有序的文物保护环境。
(三)部门预算收支编制的相关依据
1、合法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符合《预算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真实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过程必须以社会经济发展和实现部门职能为依据,预算结果与客观实际尽可能相符。
3、完整性原则。编制部门预算必须实行综合预算、零基预算。
4、平衡性原则。部门预算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支出”的原则,根据现行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保证当年预算收支平衡。
5、重要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应体现保基本运转、保重点支出、集中财力办大事。
(四)“三公”经费增减变化说明
2017年我单位“三公” 经费支出,较2016年下降0.2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零预算。因此我单位2018年没有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也无其他来源安排的“三公”经费。
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做到“三公”经费零支出。
(五)部门预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决算增减情况说明: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和支出完成772.73万元,较2016年增加280.83万元,增长36.34%,主要原因是受7.26洪灾影响,增加了抗洪抢险专项资金。其中:基本支出484.73万元(主要包括在职人员全年工资,津贴,医保,生育保险,退休工资,取暖费,降温费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等),项目支出288万元(抗洪抢险专项资金),全年收支平衡。
2018年预算增减情况说明: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和支出预计531.29万元,较上年772.73万元减少241.44万元,下降31.25%,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有专项收入,而今年没有专项收入预算。全年支出全部为基本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在职人员全年工资,津贴,医保,生育保险,退休工资,取暖费,降温费等;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等),收支平衡。
(六)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8年我单位无采购支出预算;2017年无采购支出。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资产总额173.6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87.47万元,占50.38%,固定资产86.16万元,占比49.62%,其中:专用设备26万元,通用设备26.97万元。
(八)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法》规定及县财政局关于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的相关要求,继续将单位的项目支出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同时,确定2017年绩效自评项目3个,资金总量260万元,比2016年增加了100%。通过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力度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切实提高了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2018年,我馆将进一步加大推进绩效管理力度,逐步试点项目实施中的绩效跟踪评价工作,以形成预算前期有目标审核、预算执行有跟踪评价、预算结束有绩效评价的预算绩效管理评价机制;加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力度,对典型项目实行通报机制;探索试行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九)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项公务接待(外宾接待)费用。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说明
我单位无此项收支,空表公示。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我单位无此项收支,空表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