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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XXGK-2022-002422
  • 主题分类:林业
  • 发文机关:绥德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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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日期:
  • 发布日期:2022-11-08 10:08
  • 发布机构: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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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绥德县封山禁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原文链接】绥德县封山禁牧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一、起草背景

  2017 年 9 月 20 日榆林市人民政府令第 2 号公布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2017 年 11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其突出特点是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封山禁牧、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封山禁牧监督管理工作及市、县、乡封山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等。

 2021年我市制定了榆林市防止二次沙化及国土绿化五年行动方案》《方案》明确,榆林要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全面落实林长制,科学推进国土绿化,严格生态资源管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方案》强调,要扎实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加大封山禁牧、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等建设力度。

2021年12月,我市又建立了《榆林市封山禁牧五项工作机制(试行)》,建立了县、乡镇(街道办)主体责任机、责任追究、执法保障、草畜平衡、及政策支持等五项工作机制,明确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县、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考核体系和林长制职责范畴,严格考核。明确了偷牧乱牧的处罚力度,明确了公安机关要为封山禁牧工作提供坚强保障,以及涉农部门要加大舍饲养殖扶持力度。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榆林市封山禁牧五项工作机制(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起草目的

为有效保护和培育我县森林草场资源,持续推进“塞上森林城”提质增效行动,严格生态资源监管,维护生态平衡,打造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按照统筹规划、属地管理、疏堵结合、依法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职责,严打击违法放牧行为,积极构建防控体系,为建设美丽幸福宜居新绥德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在征求各方的意见后,县林业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管理办法,后经县委县政同意,于2022年5月17日印发,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共24条。

(一)明确封禁范围。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本县区域内实行封山禁牧。

(二)明确镇村主体责任。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对封山禁牧工作负直接责任,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封山禁牧工作。各村委会是封山禁牧工作第一责任主体,村委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封山禁牧工作负总责。林草资源经营者及所有者是自有林草资源的直接管护者。

(三)明确封山禁牧工作经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县封山禁牧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中心)要将封山禁牧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封山禁牧专项经费。

(四)明确管护人员职责。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封山禁牧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

(五)明确督查、责任追究机制。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督查、责任追究机制。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月督查(暗访)、季通报、年考核的封山禁牧工作机制,县委、县政府对督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受到省、市级点名批评或省、市级督查发现辖区内放牧问题严重的,严格按照《榆林市封山禁牧五项工作机制考核办法》(榆办字[2021]97号)文件精神,进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明确处罚标准。本办法第十八、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以及毁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七)明确执法保障。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要为封山禁牧提供坚强保障,对放牧者寻衅滋事、谩骂殴打、自残诬陷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坚决打击。

五、名词解释

封山禁牧:为了保护林草植被,促进植被自然恢复,防止生态系统退化,所采取得对牛、羊等食草动物禁止放养的管护措施。

六、解读人

解读人:薛红岗,县林业局执法队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