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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XXGK-2023-001250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绥政办发〔2022〕40号
  • 公开日期:2022年07月29
  • 发布日期:2023-06-07 21:50
  • 发布机构: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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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工业及中小企业稳增长促投资奖励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各单位:

《绥德县工业及中小企业稳增长促投资奖励激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绥德县工业及中小企业稳增长促投资奖励

激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县工业商贸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43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六稳”“六保”做好工业稳增长和民营企业解困工作的若干意见》(榆政发[2020]10号)《榆林市关于落实<陕西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市场主体

1.支持工业商贸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生产能力提升,当年通过技术改造或购置先进设备且自主投资金额达到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投资以投入的税务发票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2.加快推进石雕加工业规模化发展。支持石雕企业规模化发展。达到规模以上企业入统标准的,入统后补贴奖励10 万元,另外优先享受中、省、市项目资金支持政策。

二、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3.对在上一年度新增的规上企业,当年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

4.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奖励8万元;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三、突出重点精准扶持

5.参加工贸系统组织的展销会并布展的企业给予省内展销会单次补助3000元、省外展销会5000元。自行组织大型促销活动且在工贸局备案的限上及规上企业,有明显销售额增长的,凭促销活动发票当年年底每户一次性给予1万元活动奖励。

四、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6.当年被国家、省、市认定为服务示范平台和基地的工业商贸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7.新进全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陕西中小企业运行监测系统的企业,当年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奖励;已进入工信部平台或省预警监测系统的企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当年给予2万元奖励。

五、商贸企业奖励激励

8.凡当年新增限上企业及大个体户,当年每户给予8万元奖励。凡当月新增限上企业及大个体户,当年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

9.凡全年营业额收入达到一定数额(批发企业1亿元、零售企业4000万元、住餐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在统限上企业,每户分别给予8万、6万、4万的奖励。

10.支持企业连锁店建设,每成功发展3户,达到限上或规上标准且符合统计相关要求的,入统后当年给予总公司8万元奖励。

11.在绥德县境内注册备案且有自主进出口业务资质的外贸企业,业绩分别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20-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50-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上的,当年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12.无自主外贸进出口资质的企业,若以本地外贸企业进行进出口业务的,凭订单票据当年一次性给予外贸进出口额的5%,最高不超5万元。

六、鼓励电商企业发展

13.上一年度绥德县电子商务企业奖,线上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奖励1万元;线上年销售额达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奖励0.8万元。

七、每年县财政预算工业商贸企业稳增长培育新入统企业奖励激励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产品促销、企业培训、游学以及支持工业商贸企业稳增长培育设立的临时奖励激励、会议、督促检查等经费支出。

八、凡未经国家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经营服务性从低收取。同时,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中、省、市另有奖励扶持政策的,优先推荐受表彰奖励的企业和个人参与。

十、对涉及表彰奖励的企业,县发改局将在振南滚动发展资金中优先安排考虑。

十一、申报、考核与兑现:

(一)新增规上、限上企业最终以进入统计库为准。

(二)促销奖励年终由企业提供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财务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材料。

(三)每年通过政府网公示,由工业商贸局收集汇总后,组织税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采取企业报送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对企业上一年度业绩进行考核,最终予以确认,并给予兑现。

十二、企业采取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当年奖励资金外,三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激励政策,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三、获得奖励激励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退出统计直报系统,否则追回奖励激励所得并记入信用黑名单。

十四、所有奖励企业在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未被纳入征信黑名单,企业法人无违法违纪行为。

十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县工贸局负责解释,根据我县实际情况适时适度修订完善。《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德县促进工贸企业稳增长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绥政办发〔2020〕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