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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XXGK-2024-000094
  • 主题分类:林业
  • 发文机关: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绥政办发〔2023〕49号
  • 公开日期:2023年10月18
  • 发布日期:2024-01-15 10:33
  • 发布机构: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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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德县2023年林下经济扶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县属各相关单位

    《绥德县2023年林下经济扶持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18

 

绥德县2023年林下经济扶持实施细则

 

为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调动广大农民保护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充分利用林下土地资源和空间环境条件,提高林地综合经营效益,促进绿色、经济双增长,依据绥德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绥德县2023年产业帮扶实施细则>的通知》(绥巩衔发〔202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共同富裕方向,顺应林业产业发展规律,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林业产业发展链条,长期培育和支持林业产业,为实现林业产业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扶持对象

有发展林下经济意愿且有劳动能力的个体经营户及村集体、承包大户、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红枣、核桃、杏等林业产业示范园区。

三、补助标准

(一)个体经营户及村集体、承包大户、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1.林下种植小杂粮。林下种植红小豆、黄豆、绿豆、红葱、花生、红薯等一年生矮秆作物每亩补贴120元。

2.林下种植中药材。林下种植中药材每亩补贴300元。

3.林下养殖。在上年养殖基数上,当年如无增加,林下养家禽每只补助4(5只以下不补),养蜂每箱补助50元。在上年养殖基数上,当年如有增加,上年基数按上述标准补助后,新增部分养家禽每只补助10元,养蜂每箱补助200元。

(二)红枣、核桃、杏等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补助标准

红枣、核桃、杏等林业产业示范园发展林下种养殖,对园区经营主体按照园区内林下种植种类及亩数或养殖种类及只(箱)数依据上述第一款的补助标准进行奖补。

四、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使用范围。有发展林下经济意愿且有劳动能力的个体经营户及村集体、承包大户、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重点支持红枣、核桃、杏等林业产业示范园区。

()监督管理。由村委会负责督促实施,驻村第一书记、包村干部、包片领导负责监督审核。

()负面清单。被扶持对象在申请奖补时存在下列行为的,取消年度扶持资格,如已兑现的上缴相关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享受扶持。

1.当年受到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批评的。

2.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挪用、骗取奖补资金的。

3.当年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项目组织管理

()项目申报。实施主体确定产业发展项目,经镇(中心)驻村干部、村第一书记(无第一书记的由驻村工作队队长负责)、村级负责人审核后,向镇(中心)提出申请。

()镇级和部门审核。各镇(中心)和各部门以村为单位,将产业申报项目汇总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县“巩衔”办。

()县级审定。“巩衔”办对各镇(中心)上报的项目计划进行汇总,经“巩衔”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批复。

()资金下达。县财政局将按照涉农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将产业项目资金计划分批下拨到镇(中心)、部门。

()项目实施、验收。(中心)负责组织帮扶工作队(脱贫村“四支队伍”,其他村“三支队伍”或者“两委”)对实施完成的项目进行初验,并在村内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申请镇政府最终验收。

()项目公示公告。要严格按照项目公示公告要求,在项目实施前、实施后进行公示,及时体现项目进展情况。

()资金报账与兑付。按照《绥德县统筹使用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

六、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中心)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认真完成林下经济的指导和验收工作。

()营造舆论引导。各镇(中心)、各部门要注重提炼推广发展林下经济的好经验、好做法,挖掘报道典型事例、先进个人,不断扩大产业帮扶的影响力。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镇(中心)是实施产业帮扶项目奖补工作的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验收过程中,如出现项目审核不准、验收不实、奖补不公、虚报规模、重复安排、套取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除追回全部奖补资金外,将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纪委监委、县委农办、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乡村振兴局将每季度进行一次督查,对思路不清、工作不力、敷衍应付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一把手”责任。 

(四)本细则从出台之日起至20231231日有效,最终解释权归县林业局。